5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提出的撤销处罚和禁入决定的请求,表示均驳回诉讼请求。
此前,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一案以欣泰电气的败诉而告终。在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的同时,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也对证监会提起诉讼。2016年7月,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也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温德乙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中针对自己的部分,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诉讼也于21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禁入决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而原告个人诸多违法行为是在未经董事会讨论情况下,基于个人意志进行决策,明显超出了董事长的职权范畴。原告在实施上述指使行为时,不存在与董事长身份重合的问题。依照《证券法》规定,原告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对于被诉禁入决定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更导致公司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
因此,是原告策划实施了重大违反法律的活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均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应当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相关情形。被诉禁入决定对原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不违反原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裁量幅度无明显不当。
综上,被诉处罚决定、被诉禁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及禁入措施均无明显不当,被诉复议决定予以维持亦无不当。
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对两案均判决驳回了温德乙的诉讼请求。
当然,作为温德乙来说,还可以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但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一案作出欣泰电气败诉判决的情况下,温德乙的胜诉机会实在是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