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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亿晶光电因未及时披露信息遭宁波证监局顶格处罚
    来源:中国电缆招商网  发布日期:2018-05-05  发布者:  共阅736次  字体:
          5月2日晚,亿晶光电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监管局决定,对时任亿晶光电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荀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亿晶光电董事会秘书刘党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亿晶光电财务总监孙琛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亿晶光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经查明,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亿晶光电发生三起仲裁事项,累计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其中,第三起仲裁事项单笔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亿晶光电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另外,2016年12月27日,勤诚达集团与荀建华签署《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荀建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1月10日,勤诚达投资与荀建华签署《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荀建华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合作框架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亿晶光电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的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董事长兼总经理辞职的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7年5月26日,亿晶光电在《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据介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最高法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均可向亿晶光电进行维权索赔。

          受损投资者主要是在2016年4月1日到2017年4月24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在2016年11月1日到2017年4月14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在2016年12月27日到2017年5月25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5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有市场分析人士表示,虽然亿晶光电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净利均出现下滑,不过亿晶光电如今终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意味着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已经尘埃落定。接下来亿晶光电可以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展开运作,公司的基本面或将迎来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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