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正确,应予支持;欣泰电气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作为第一家因欺诈IPO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的最后一搏没能成功。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在二审总结陈词时称,该案对维护资本市场证券发行制度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标杆示范意义。
2017年12月19日,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北京市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吉罗洪担任案件审判长,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此案系首例欺诈发行退市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亦系首例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次判决系本案终审判决,证监会最终胜诉将对证券市场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严格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工作方针,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此前,黄炜表示,证监会坚决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执法原则和执法立场。发行人任何滥用信息优势地位,恶意欺诈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投资者因为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受到欺诈误导而遭受的损失,必须由发行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他同时表示,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证券市场是法治与规则导向的市场,发行人希望通过证券发行筹集资金,做大做强,唯有坚守依法合规,舍此别无他途。发行人要把法律大写在心中,深刻认识违反法律就是对投资者的侵害,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不能有心存侥幸、博弈闯关心理。任何虚假披露、欺蒙诈骗的行为都将付出必要的代价。
此外,黄炜表示,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从来都是证券市场监管机关的打击重点。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对欺诈发行行为,证监会的态度不会变、标准不会松、手段不会软、力度不会减,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对于欣泰电气案,无论是证监会还是法院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去年12月二审开庭审理,担任审判长的是北京市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吉罗洪,应诉方除黄炜之外,还有另外两名来自证监会的审理、调查人员。
庭审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包括是否构成欺诈发行、造假认定是否有依据、处罚是否畸轻畸重。可以看到,除了争议对欣泰电气的处罚是否合法外,法院也在关注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认定原则和执法逻辑。
欣泰电气认为,即使认定造假成立,扣除虚增的利润,公司财务指标依然符合IPO条件,所以造假并不能导致认定为欺诈发行;但证监会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需要满足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诚信守法记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而绝不仅仅只有公司财务指标的条件。
黄炜,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向人数众多的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根本前提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