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连累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中介机构应尽责
来源:中国电缆招商网 发布日期:2018-04-08 发布者: 共阅911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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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是我国证券市场首例因欺诈发行被强迫退市的公司,爲其效劳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简称“东易所”)及当事人,由于未勤勉尽责,违背证券法及相关规则,出具含有虚伪记载的文件,也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分。近日北京一中院地下开庭审理,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被罚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因不服证监会270万元的罚没款,将证监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分。
2011-2014年,继续4年、6期财报,每期虚拟发出应收账款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欣泰电气最终以创业板第一家终止上市公司、国际证券市场第一家欺诈发行退市上市公司的身份,爲历史所铭刻。欣泰电气IPO欺诈发行案中,除了上市公司主体外,证监会同时以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在爲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效劳进程中未勤勉尽责,违背证券法及相关规则,出具含有虚伪记载的文件,对东易所责令矫正,没收支出所得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东易所不服该处分决议,将证监会起诉至法院。
上周,北京一中院地下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案也是全国首例触及律师事务所在请求IPO进程中勤勉义务认定规范的案件。
依据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行政处分决议书,经查明,东易所在爲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效劳进程中未勤勉尽责,违背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出具含有虚伪记载的文件。
中国证监会决议:责令东易所矫正,没收业务支出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郭立军、陈燕殊给予正告,并辨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至于东易所的守法现实,次要有两方面:第一,东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伪记载。
经查明,欣泰电气在2011年、2012年、2013年财务会计报告中虚拟应收账款的发出。东易所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三、上市请求人本次上市的本质条件”第(六)项“依据上市请求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对,上市请求人在最近三年内无严重守法行爲,上市请求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伪记载……”的表述,与欣泰电气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伪记载的现实不符,该《法律意见书》含有虚伪记载的内容。
第二,东易所违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的状况。
其一,是未谨慎核对和验证相关材料。东易所任务底稿中留存的对次要客户的承诺函、询证函、访谈记载,大少数间接取自兴业证券。兴业证券在对次要销售客户停止访谈时,局部客户未对应收账款余额停止确认,其中包括7家欣泰电气虚拟应收账款发出的公司。东易所对访谈记载未实行普通的留意义务,未谨慎实行核对和验证义务。
其二,未编制查验方案,未对《法律意见书》停止讨论、复核。经查阅东易所任务底稿,未发现东易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爲欣泰电气项目编制查验方案,未发现东易所对《法律意见书》停止讨论、复核的记载。
其三,违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方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其他情形。东易所的任务底稿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大局部底稿未标明目录索引。东易所的任务底稿中,大局部访谈笔录没有经办律师签字,还存在访谈笔录中律师和访谈对象均未签字的情形。
庭审中,法院围绕律师事务所能否该当作爲“证券效劳机构”承当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规则的“勤勉尽责”义务、勤勉尽责的判别规范以及被告能否尽到勤勉义务三个焦点成绩停止审查。该案未当庭宣判。
专家以为,这是全国首例触及律师事务所在请求IPO进程中勤勉义务认定规范的案件。随着法治化程度的提升,近年来“民告官”案例逐渐增多,倒逼监管部门严厉执法。但是,法律面后人人对等,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异样如此,关于如何定义“勤勉尽责”,此次诉讼是一堂生动的依法治市地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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